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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 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2-01-07 阅读量:607

苏教规〔202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教育现代化2035》以及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 建设,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构建江苏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支持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9日



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建设,畅通终身学习“立交桥”,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支持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银行是学习成果积累、认定和转换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学分银行以学习者身份证号为基础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户,用于存储学习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果以及成果认定等信息,形成个人终身学习档案。

  第四条 学分银行制定学习成果认定标准并组织认定,为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使用学习成果、转换学时或学分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 学分银行的学习成果包括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

  第六条 学习者取得国家认定、合格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可存入个人账户,直接记录成绩、学时或学分。

  第七条 学习者获得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等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可存入学分银行,主要包括:

  1.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的经各级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教育考试、人事考试或鉴定部门组织的社会考试证书与成绩证明;

  3.与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4.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的1+X证书制度中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人社部纳入人才统计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国内、国际通用的水平测试类考试的成绩证明;

  6.通过中、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获得的学习成果;

  7.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或认可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获得的证书;

  8.参加设区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能竞赛成果;

  9.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或认可的农民培训获得的学习成果或学时;

  10.其他可供认定的学习成果。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依据相关认定标准,认定为学分银行的学时或学分。

  第九条 学分银行设在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开放大学承担学分银行门户网站、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分银行设立专家委员会,研制认定标准和转换原则,提供学习成果认定专业指导与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职业高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教育机构应主动参与学分银行建设,将学习者学习成果存入学分银行。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要制定学习成果转换办法,支持学习者申请将学分银行认定的学习成果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时或学分,使学习者的学习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十三条 学分银行可采用组建合作联盟等方式促进教育机构、用人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转换。

  第十四条 学分银行承担长三角地区开放教育学分银行的协同建设任务,与其他省(市)学分银行开展合作,推进区域间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融通。

  承担国家学分银行部署的相关任务。

  参与国际间学习成果互认与衔接的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 学分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分银行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成立学分银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研究制定学分银行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语言文字与继续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http://jyt.jiangsu.gov.cn/art/2022/1/4/art_77616_10330384.html